2023年度办公用房制度汇编6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9-11 16:55:06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办公用房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主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公用房制度汇编6篇,供大家参考。

办公用房制度汇编6篇

办公用房制度 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成立临淄区统计局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为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局机关科室和各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办公室、资料室等办公用房数量,并上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科员9平方米的上限标准。

第六条 局机关科室、各下属单位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一周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办公室;
各科室、单位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门窗、供电线网、中央空调的管理和维修由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后统一组织实施。各下属单位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实施,并由局办公室监督。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汇报,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第十条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分别负责办公室内部环境卫生管理,同时做好办公大楼内部公共部位卫生整洁、美化净化监督与保持。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资料室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局办公室,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临淄区统计局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用房制度 第2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对学校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各部门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学校教室、实验室等功能用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各单位的各类办公用房,并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核定及使用监管。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的标准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校级领导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

(二)副校级领导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三)主任及以下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

(四)根据学校办公用房现状及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人只能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需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的,其中一处应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

(五)行政职员及教职员工,原则上应合署办公,不单独设立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根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核定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五条

申请办公用房,填写用房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总务处审批。办公用房只为在职人员安排,离退休人员不再予以安排,已安排的要及时腾退。

第六条

各部门作为学校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

各部门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学校办公室上报。

第九条

学校总务处对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
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用房布局,有关部门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三条

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学校有权要求违反此项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办公用房制度 第3篇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三、调配制度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
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以下:6平方米(使用面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建设管理

(一)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从严控制。事务局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

(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
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维修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事务局。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七、装饰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海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装饰标准》规定,每年初向区财政局、事务局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事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八、要积极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导入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九、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纪委实施监督。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办公用房制度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
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办公用房制度 第5篇

为加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住建局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市住建局党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局领导、各科(室)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行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住建局党组根据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办公用房数量。

第四条市住建局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打印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汽车库、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五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处级(实职)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经党组会审核同意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门窗、供水管网、供电线网的管理和维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协调实施。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办公用房单项维修(装修)超过5万元的,需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的维修经费由市住建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装修)需报经局党组会批准后,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十一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

第十二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大楼内外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楼内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第十三条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四条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资料室、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行政办公室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维修(装修)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安排基层单位使用局机关办公用房的;

(六)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房制度 第6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区办公用房管理,加强对学校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降低办学成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是指海安校区为保障教学、管理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学校教室、实验室、科研、服务、设备等用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校区综合处代表校区管委会管理各部门、各学院的各类办公用房,并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核定及使用监管。

第三条学校办公用房的标准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校级领导、管委会领导:每人一间办公用房;

(二)处级领导办公用房:两人一间办公用房;

(三)科级及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合署办公;

(四)各学院,既有办公用房又有实验用房的管理干部,应主动减少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五)教师办公用房,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合署办公。

(六)原则上每人只能安排一处办公地点,确需使用两处办公地点的,经管委会主任审批后设立。

第四条综合处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常驻人员人数、管理职能等因素,核定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五条学院、部门申请办公用房,填写用房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综合处,最后由管委会审批。海安校区办公用房只为在海安校区工作的在职人员安排,离退休和调往南通校区工作的人员不再予以安排,已安排的要及时腾退。

第六条各学院、各部门作为校区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校区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学院、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学院、各部门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各学院、各部门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综合处备案;
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综合处上报。

第九条综合处对各学院、各部门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学院、各部门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十条未经管委会同意,各学院、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一条各学院、各部门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
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校区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各学院、各部门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校区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用房布局,相关学院、部门应服从校区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管理的,校区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三条各学院、各部门不得私自改造、装修各类用房,需改造、装修的需经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校区有权要求违反此项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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