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障乡村振兴的涉农法律体系架构

时间:2023-10-11 12:15:08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苏 丽

(安徽新华学院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学院,安徽 合肥 230088)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2022年12月23日至24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升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高度进行了具体部署。这反映了党和国家在“三农”战略认识上的升华[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在法治语境中,乡村振兴内在地需要涉农法治工程的配套支撑,保障乡村振兴的涉农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也便成为农业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不论把乡村振兴定性为农村经济发展工程,还是释读为农村社会发展工程,其与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具有不可割裂的内在逻辑关联。

首先,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乡村振兴旨在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全社会整体公平,社会公正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内在逻辑要求[2],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所在,因此,社会公正离不开司法公正的底线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或调整,这个过程既是社会公平实现的过程,也是对既存的某种社会不公的消解过程。各种因社会公平引发的矛盾乃至法律纠纷在所难免,一旦涉诉,司法公正便成为涉案当事人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所谓的实体公正,即司法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这种裁判结果需要对各种实体性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3]。从实体公正的角度看,乡村振兴的法律支撑不是某一部或某几部法律,而应当是一个内在关联的诸多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或保障,例如,《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畜牧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实施乡村振兴中的各种法律纠纷一旦涉诉,需要系列程序法的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组成程序法律体系,为农村地区社会公平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从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乡村振兴离不开诸多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按照传统的法哲学观点,经济属于国家经济基础范畴,而法律是国家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不言而喻。在法治语境中,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互动互助的关系,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法治的进步又离不开经济和科技的支持和保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121-122。由此可见经济和法律的密切关系和内在关联。乡村振兴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缩短城乡差距,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经济关系的调整和重构,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成立中,某些农村传统经济主体既得经济利益关系的打破,某些主体新生经济利益关系的保护,难免会涉及相应的经济矛盾和纠纷。此时,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器,需要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乡村振兴本质上也是农村市场经济健全、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法治经济构建或健全的过程。

再次,从政治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在法治国家,执政党的政治为法律实施提供正确的指引,国家法律为政治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通过宪法互相刺激、互相依赖、共同演化[5],政治和法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乡村振兴不仅是乡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工程,同时也是维护农村地区长治久安的政治工程。另外,为了有序、有效推进乡村振兴的全面实施,国家和地方将会推出大量的政策,党和国家政策的执行,直接关乎农村政治稳定,而政策的执行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和保障。因此,从维护农村地区政治稳定的大局看,乡村振兴离不开有关法律的支持。这里的法律既包括直接促进政治稳定的相关法律,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也包括间接保障政治稳定的相关法律,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从法律服务政治的角度看,一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乡村振兴的需要,例如,农业执法如何与农业政策相衔接、农业执法如何与刑事司法对接等,这些问题既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更具有明显的法治性,需要在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五个方面,与之相适应,保障乡村振兴的涉农法律体系构建应当以此为价值取向。

第一,健全农业产业法律法规,促进产业振兴。产业是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要实现乡村振兴,应当将农业产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这里的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营销、流通等涉农产业。不同产业对应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例如,种植业对应的是种植法律关系、畜牧业产生的是畜牧法律关系等,这就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予以规范和调整,为此,涉农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就是促进农业产业振兴。由于农业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诸多领域,为此,调整农业产业的法律部门就应当多样化,换言之,保障农业产业振兴的法律应当是一个体系,而不是单一或几部零散的涉农法律文件。

第二,建立涉农人才法律制度,促进人才振兴。乡村振兴首先需要产业振兴,而产业振兴则有赖于科技。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6],是生产力中的核心要素。涉农科技进步以及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归根到底要靠各种人才发挥作用。在人才战略实施中,特别需要国家和地方出台各种激励性政策,引导涉农人才走向农村,服务“三农”。为此,除了政策层面的支持外,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乡村振兴的终极目标就是消除城乡差别,让农村地区走向现代文明,这一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需要人才创造现代文明,需要法治维系现代文明。

第三,营造农村法律文化氛围,促进文化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之一,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灵魂[7]。文化振兴的目标在于,通过各种文化的传导,发挥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动员、向心、凝聚作用。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既是综合国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思想保障。营造一个重和谐、隆教化的法律文化氛围,以消解或减少不必要的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应有之义;同时,乡村法律文化建设也包括现代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法律知识的宣传。总之,法律文化传播要以乡村文化振兴为导向、为己任。

第四,加强农村环境资源法治,促进生态振兴。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生态文明”概念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备受重视。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涉农自然资源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要素,特别需要进行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从我国立法现状看,这些自然资源均有相应的法律加以保护,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在乡村振兴语境中,这些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如何在乡村振兴这一更新、更专、更高的战略中发挥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作用,成为生态环保法律制度的新使命。换言之,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要与时俱进,在乡村振兴中需要作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强化或完善。

第五,完善乡村组织法律体系,促进组织振兴。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强农、利民、惠民和强民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工程,其实施离不开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等,有关组织需要在乡村振兴的实施中发挥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在乡村振兴的新发展阶段, 社会组织是乡村振兴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参与者[8]28-39。一方面,有关组织需要纳入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使其做到依法组织、依法领导,例如,《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可以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对重大村务的组织、决策等权力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另一方面,各种涉农法律法规的实施除了专门机关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外,也离不开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实施乡村振兴,要以组织振兴为导向,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组织法律法规。

基于上文分析,保障乡村振兴的法律体系必然需要突出“农”字特色,以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五个振兴”为主题予以架构。

(一)宏观架构:以《宪法》为统帅,以“五个振兴”法律部门为支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立法、修改、废除、解释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保障乡村振兴的法律体系的架构必须将宪法置于统帅地位,各种涉农法律的制定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都不得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根本大法,其规定虽然具有高度抽象性,但是,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乡村振兴的法律支持体系及其法律部门的架构具有规定性和指引性。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在乡村振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制定中必须依法架构,以确保合宪性,这是最基本的宪法遵循。又如,《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农业产业振兴法律部门架构的基础。概言之,乡村振兴的法律体系构建必须以《宪法》为统帅。

乡村振兴定位在“农”字上,专门针对农村地区、农业产业、农民致富,因此,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以专门性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为龙头,将该部法律视为促进乡村振兴的基本法。从法律功能定位上,《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振兴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具体性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其调整范围包括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等宽领域、多方面的子工程,正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该条规定也间接地规定了保障乡村振兴的五个方面的法律部门。由此可见,《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乡村振兴法治化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9]。

根据法哲学原理,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既独立又关联的法律部门构成,基于乡村振兴的目标定位和法律体系构架导向,保障乡村振兴的涉农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产业振兴法律部门、人才振兴法律部门、文化振兴法律部门、生态振兴法律部门和组织振兴法律部门。这“五个振兴”法律部门成为保障乡村振兴涉农法律体系的支柱。

(二)微观架构:“五个振兴”法律部门内含多个涉农领域法律文件

1.产业振兴法律部门

农业产业所指涉的“农业”是大农业范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加工、流通、存储、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和振兴完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10],而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法律作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广泛的农业产业领域中,法律部门是保障乡村振兴的涉农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最大的家族,法律文件具有多样性和专业性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法律子部门:

一是种植业法律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属于调整种植业的重要法律文件,这些法律对于种植业中发生的不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作为种植业的物质基础和生产基地,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源,需要法律对种植业中因土地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调节和保障功能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立法总则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模式、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等作出规定。第二,承包模式的立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模式事关国家、集体、家庭和农民或者种植业者权益的保护和平衡问题。农村土地是农民安居乐业之地,家庭是农村地区的基本“社会细胞”,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是这部法律的核心主题,需要对承包原则、承包合同签订程序、土地发包方和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以及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互换作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发包方和承包方关于权利、义务的处分。毕竟农村土地承包不是一般的商业承包,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予以特殊规范。另外,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加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涉及农业产业振兴的长期性、稳定性,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模式需要立法作出强制性的规范。第三,法律责任的设计。法律责任是任何部门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流转行为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流转方与受让方之间难免会发生权益之争,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定分止争,需要《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规定。当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点不在于此,关于法律责任以及追责程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只会作出抽象性规定,争议调停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则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作出专门性、系统性规定,具体包括调解和仲裁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等。

《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客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作为种植业发展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还包括国有土地。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制度对土地法律关系而言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等,不仅适用建设用地或者国有土地,也适用于种植业的农村承包土地。当然,《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也有专门性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耕地保护”,对于种植业发展需要的土地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这些属于产业振兴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当《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不一致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理,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种植业中的土地法律关系。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农村土地,仅指种植业发展所需土地,不包括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但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土地却包括农村地区的非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从草原种植的角度看,《草原法》属于产业振兴中种植业领域的重要法律,主要调整草地开发、利用、承包等法律关系;从资源与生态保护的角度看,它又属于生态振兴中的法律文件,主要调整草原生态资源与保护法律关系。为了实现草原种植业产业振兴,《草原法》的法律功能的重点应在于草原权属、草地和草原规划、草地承包、草原建设、草原的合理利用等,而且《草原法》的法律调整特别需要《畜牧法》的衔接和协调,因为草原除了生态功能外,主要是用于发展畜牧业,正如《草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制定本法。”

从种子生产环节看,种子是农业产业的目标,种子生产的全部过程属于种植业的范畴,高质、高产的种子既是产业振兴基本要求,又是促进产业振兴的种质资源和物质基础。当然,从种质资源利用环节看,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资料,属于农业生产资料法律子部门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不论归属于哪个法律子部门,《种子法》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从法律功能的角度看,《种子法》应当对种子品种的选育、审批、登记、备案以及种子生产经营与管理、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管等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

农业产业现代化内在地要求农业产业特别是种植业现代化,为此,农业机械化既需要政策、经济和技术的支撑和激励,同样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保护,《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法律功能在于规范农业机械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行为。

二是畜牧业法律子部门。畜牧业是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乡村振兴离不开畜牧业的振兴。作为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的产业,畜牧业是仅次于种植业的产业,相应的法律调整规范也较多,包括《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就《畜牧法》的法律功能而言,立法上需要对畜禽品种资源选育与保护、畜禽养殖与生产经营、宰杀与冷冻、活禽运输、质量监管等作出规范。《动物防疫法》主要针对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进行法律调整,旨在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防止动物疾病暴发和传播以及人畜共患传染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则是针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防控动(植)物疾病的跨境传播,以法律手段保障国内畜牧业发展不受外部侵害。

三是林业法律子部门。林业作为大农业的组成部分,是乡村产业振兴的组成部分,林业产业的振兴同样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根据立法现状和林业法治需要,《森林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不可或缺的规范法律文件。《森林法》对林业产业振兴的法律功能在于对森林产权、林业发展规划、林地承包经营、森林保护、森林执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立法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法律功能旨在防控动(植)物疾病的跨境传播,以确保我国乡村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渔业法律子部门。渔业也是农业产业的组成部分,农业产业的振兴自然离不开渔业振兴。作为法治支撑手段,《渔业法》是渔业振兴不可或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功能体现在养、捕、护三个方面,分别对养殖业、捕捞业各种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规范,同时,还需要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等作出规定。当然,水生动植物作为一种再生资源,也是生态振兴应然要求。

五是农业科技法律子部门。产业振兴离不开科技进步与支撑,农业产业振兴自然需要农业科技的助推,《农业技术推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目前农业科技领域的国家立法,其中,《农业科技推广法》是农业产业振兴中的专门性法律文件,这里所调整的农业技术涵盖所有涉农科学技术,即大农业概念的农业科技。《农业科技推广法》法律功能在于对农业技术推广的体制机制、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模式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激励和保障措施予以规范和调整。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这些功能基本具备,但鉴于经费、人才、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农业科技推广法》在基层执行力有待强化。《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虽不是农业技术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但其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农业科技领域,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六是农业生产资料法律子部门。乡村产业振兴重在种植业和畜牧业、渔业等养殖业的振兴,并以科技振兴为动力,但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振兴离不开相应生产资料的配套振兴。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鱼药、生长剂等,但是,按照现行国家立法,农业生产资料领域的国家立法只有《种子法》。如前文所述,鉴于种子属性不同,其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从种质资源利用环节看,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资料,应当受农业生产资料法律子部门的规范和调整。《种子法》专门对作为生产资料的种子经营以及产品质量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范。但是,肥料、农药、兽药、鱼药、生长剂等生产资料的立法亟待加强。即便短期内无法进行国家立法,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加以法律调整也确有必要。

七是涉农产业安全法律子部门。任何产业或行业的健康运行,安全是基本保障,乡村振兴同样需要安全作保障。农业产业的安全不仅包括生产过程的安全,也包括生产结果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即“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在涉农领域,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有普遍适用性的《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言,其法律功能在于通过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以及农产品标识、包装、存储、运输等法律规范的制定,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各个环节安全。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门性规定外,《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同样适用于农业产业振兴中的安全生产环节。

八是农产品流通法律子部门。不论是农产品,还是农业生产资料,都需要借助市场大平台转化为经济、社会价值。因此,农业产业振兴需要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调整和支持。然而关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国家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应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关系进行专门性规范和调整。

九是涉农财税金融法律子部门。乡村振兴的实施和实现离不开国家和地方政府财税和金融支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作为现代经济核心,金融是全面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引擎。”[11]例如,财政补贴、税费减免、贷款优先等,除了支持外,也需要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撑。根据现行立法,该领域的国家立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文件同样适用于涉农企业,当然,需要专门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涉农财税金融法律予以细化规定。

十是乡村交通、通信服务产业法律子部门。交通、通信是公共或基础设施,在市场环境下,交通、通信也是一种服务产业。乡村振兴的基本标配是交通、通信现代化。因此,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的法律部门中,少不了乡村交通、通信服务产业法律子部门的参与。根据现行立法,保障或促进乡村交通的国家立法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法律功能主要是交通安全的维系和保障。期待今后立法完善时对乡村振兴增加一些专门性规范。即使短期内无法立法修改,也可以通过下位立法(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予以专门性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应更多地体现对乡村交通建设、养护的扶持和促进。就通信服务产业而言,不仅没有国家立法,也缺失专门性的下位立法。为了配套乡村产业振兴,对包括乡村通信在内的所有通信产业进行立法,尤其是对乡村地区通信服务的优惠性支持。

2.人才振兴法律部门

人才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12]。这里的“人才”既包括管理人才、科技人才,也包括创业人才(如企业家等)。乡村振兴既要吸引人才,更要留住人才。对人才激励和保护除了政策外,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调整和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公务员法》的法律功能主要在于规定公务员的法定义务或职责,同时为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乡村振兴离不开乡镇基层政府的管理人才即基层公务员。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完善时,需要对乡镇基层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作出特殊规定,以体现对他们的优待、善待,以吸引和留住乡村振兴所需要的管理人才。对于涉农科技人才、创新人才,可以参照公务员等管理人才的保障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3.文化振兴法律部门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是精神文明不可或缺的元素。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应当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13]。乡村文化内涵丰富,种类繁多,如乡村旅游文化、非物质文化、戏曲文化、民风民俗等,但长期以来,受主流文化冲击以及传承人才和传播资金的影响,众多优秀的乡土文化无法得到有效和广泛的传承。因此,既需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乡村文化振兴提供有力支持,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支撑。例如,国家通过立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对包括乡村文化在内的所有文化产业予以法律保护和支撑。该部法律2014年就已经进入立法起草阶段,期待早点立法通过,草稿再完善时可以增加专章或专节,对乡村文化振兴作出更加接地气的激励性规定。另外,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旅游法》等,分别对乡村文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乡村旅游提供法治支撑,也是乡村振兴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

4.生态振兴法律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就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促进产业振兴的同时,也要兼顾生态和环境的保护。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仅仅靠政策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历来备受重视,在乡村振兴中更需要发挥法治担当。与生态振兴密切相关的国家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草原法》《水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与其他四个振兴所对应的法律部门之法律功能存在一定的交叉,体现了法律功能的多重性,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既是相关产业振兴的法治支撑,也是生态振兴的法治支柱。虽然环境与资源方面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善,但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环境法治尚不够健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环保法的规定普遍具有原则性,相对而言,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性不够,使其无法有效发挥出其应有的权威和法律效力。”[14]现行的法律规范需要结合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进行相应的强化或完善,为乡村环境振兴提供更加有力、专业的保障。

5.组织振兴法律部门

乡村振兴不是无序振兴,不是自由振兴,而是在法定组织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下的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和生态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党的全面领导和提升村级党组织的组织力[15]。但在法治环境中,组织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这又内在地要求党组织依法组织和领导。在乡村振兴中,最重要的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等,与之相匹配的国家立法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但这些法律已经制定实施多年,并非乡村振兴背景下制定的,因此,需要进行针对性完善,发挥新时代的法治功能,突显乡村振兴的新要求、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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