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2-02-27 14:02:1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对本公司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五条 公司党务(或企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公司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
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妥善保存。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信息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经保密审查的公开信息,由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公开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确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各部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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