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乡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范例推荐)

时间:2022-11-13 15:3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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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范例推荐)

 

 xxx 乡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xx 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xx〕6 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全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政策要求 (一)严格执行低保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关于城乡低

 保的规定,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 4548 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 635元/月,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低保政策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核查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三)严格执行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分类施保政策的规定,全县低保分类施保遵循“不累加”和“就高”原则,统一按以下四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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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以本地卫健局认定的重大疾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三档:城乡低保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中的独生子女家

 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 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 70 元/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四)认真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的原则,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核算的低保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27 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xx〕15 号)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 认真落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要求,对整户不

 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 1.5 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六)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好低保渐退期和低保死亡人员延缓停发低保金等政策。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下列就业情形确定救助渐退期: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给予 3个月救助渐退期;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给予 6 个月救助渐退期; 3.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

 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给予 12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延缓 3 个月停发死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困难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兜底保障范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要按月提供给乡村振兴站,作为防贫监测的重要线索。乡村振兴站要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同时,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完整名单提交乡教办、乡社保所、乡村建站、乡安监站、乡医保站等部门,推动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纳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 1.。

 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积极探索开展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错保”“漏保”问题。

 . 2. 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 APP 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全面运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 3. 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

 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发生地首问责任制度,急难事件发生地的村(社区)首先要开展必要的紧急救助,并主动对接民政部门,全面消除救助盲区。

 . 4. 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要同步开展以下工作:

 (1)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10 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 3 个月的口粮 90 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 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 2 个月的口粮 60 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70- 330 斤之间的 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 1 个月的口粮30 斤。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 90 斤标准发放救助粮。

 (2)特困人员认定年度复核工作。全面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压实照料服务责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访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人等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同时,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录入信息系统。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四、工作步骤 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入户核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 年 3 月 10 日-20xx 年 3 月 20 日)。各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将此次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村(社区 )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以村(社区)支书或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实行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干部包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

 发动力度,确保城乡低保核查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各村(社区)要通过召开业务培训会,对驻村干部、村干部进行专门的低保及特困政策方面的培训,确保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熟悉掌握低保及特困准入政策和各个环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村民小组召开群众推荐会(20xx 年 3 月 21 日-20xx 年 3月 25 日)。各村组织各村民小组召开好群众推荐会,在会上宣传享受低保政策条件,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出本小组的初步低保户名单,严禁在会上采取“轮流”、“抓阄”等方式推荐低保户名单,将获得 60%同意票的低保户名单上报村委会。

 (三)入户核查和评议阶段(20xx 年 3 月 26 日-20xx 年 4 月 5日)。

 1.各村(社区)要组建工作组逐户对原低保对象、新申请低保对象、村民小组推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组必须有 2 人以上,必须有 1 名国家干部参与,家庭收入核查时必须做到“一户一表”,调查表必须经被调查户、入户调查国家干部、村(社区)干部签字,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同时,同步开展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 APP 录入。

 2.家庭收入核查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客观公正。

 3.村级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不得少于 20 人)、

 参与评议人员公道正派、了解村情民意,在评议时一是要宣讲政策,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入户调查人员依次介绍入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四是形成结论。统计票数,宣布拟保障对象名单;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村(社区)可不进行张榜公示。凡是村级民主评议对村民小组群众会推荐的低保对象进行取消的,要向群众说明取消原因。

 (四)乡审核(20xx 年 4 月 6 日-20xx 年 4 月 15 日)。乡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拟保障对象,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应不少于全乡 1/3 的村,每村抽查不少于 10 户(新增低保户和备案登记对象家庭 100%抽查)。抽查复核结束后,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后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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