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14篇

时间:2022-11-19 14:55: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14篇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不仅解决了贫困户的就业问题,也激发了贫困户内生动力,同时改善了农村公共服务,实现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建设“双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14篇,供大家参考。

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14篇

篇一: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不仅解决了贫困户的就业问题,也激发了贫困户内生动力,同时改善了农村公共服务,实现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建设“双赢”。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决胜阶段,各地扶贫开发投入持续加大,形成了一大批扶贫项目资产,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调研发现,扶贫投入资金来源复杂,特别是资产权属不清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扶贫资产包括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这些资产分散在各部门、各镇村,并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混乱,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在2021年之后,这些扶贫资产由谁管、如何管,尚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目前亟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让扶贫资产在乡村振兴中继续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为此建议:

  1.摸清资产底数,明确资产权属。尽快组织实施对各类扶贫投入形成资产的彻底清查,界定资产范围、类型,明确资金来源,厘清产权归属,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确保各级各类扶贫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2.统筹管理职能,明确管理部门。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政府主抓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涉及中央、省、市、县、乡、村六级,各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达几十个,扶贫政策涵盖20多类100多项。当前,各地都已成立了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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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办(局),明确了扶贫办(局)在扶贫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议赋予各级政府扶贫部门人财物统筹规划、协调管理职能,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所有扶贫投入的统筹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清晰定位,做好扶贫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3.健全资产报告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由县级扶贫办承担资产报告主体责任,乡、村两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承担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列入政府资产监管范围。对于社会资金投入的产业或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和各类实物资产,应由资金投入主体与项目承接平台签订协议,或以公司章程等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主体投资利益回报。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4.加强后续管理维护,明确各环节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各环节责任,规范台账管理、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和处置管理。对于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扶贫部门将日常管理维护支出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增强扶贫部门责任,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对于社会帮扶单位投入形成的资产,县级扶贫部门应形成与产权单位、管理使用者相对接的三方管理协议,明确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责权清晰。

  5.盘活用好扶贫资产,明确资产收益分配。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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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研究后提出,并经村、镇、县三级审核通过后实施。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如有节余也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安徽网蚌埠消息日前,怀远县河溜镇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汪春侠,深入到葛山村公益岗位人员家中,对扶贫公益性就业人员进行岗位管理考核。这是该镇为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实行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制度,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一项管理举措。

  该镇按照考核管理要求,对公益性就业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岗位履职情况、工作效果等开展考核、审核,既调动了贫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问题,又增强了贫困人口劳有所获,稳定增收脱贫的信心。目前,该镇开发设置保洁、护林、护路、治安巡逻、环境保护、光伏电站看护、安全生产监督、农田基本建设监护等公益性岗位18个,共安置378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就业。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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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2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21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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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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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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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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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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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内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总则范围类型建立台账确权移交清算核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责任分工组织保障

  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

  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

  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

  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

  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

  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照产权归属分类分级履行后续管理责任,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嘎查村级组织作用。

  第四条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

  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

  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

  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

  扶贫项目资产。

  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

  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

  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

  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

  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

  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立台账

  第七条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摸清各级各类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分级分

  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投入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立县乡村扶贫

  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

  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

  等。

  第九条分年度分类建立县乡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

  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

  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

  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第四章

  确权移交

  第十条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

  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到户类资产归农牧户所有,建立完善到户类资产台账。投入嘎查村

  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嘎查村集体,村级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

  权到各联建嘎查村,由苏木乡镇移交嘎查村,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由苏木

  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村,难以明确到嘎查村的产权归

  属苏木乡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

  第十二条由旗县(市、区)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管理。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

  第五章

  清算核实

  第十三条每年3月底前,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苏

  木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第十四条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权属,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

  旧,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

  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

  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

  信息。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五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

  挥效益。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运营管理。采取托

  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

  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

  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

  营主体要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

  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运营。

  第十七条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旗县级公益性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管护;苏木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由苏木乡镇进行管护;嘎查村级公益性资产由嘎查村进行管护。对嘎查村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程序。要严格防控风险,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旗县级或苏木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

  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旗县级财政。嘎查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

  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苏木乡镇三资代

  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

  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

  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购买“防贫保”与“扶贫项目资产保险”、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由旗县(市、区)据实列支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嘎查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产权到旗县(市、区)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乡村振兴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按照方案进行分配。产权到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苏木乡镇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报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嘎查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告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五条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

  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政府债务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

  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严格控制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确需处置的资

  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八条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扶贫

  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类型: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

  (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

  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三)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

  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四)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

  定进行产权核销。第三十一条产权到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三十二条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苏木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旗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本嘎查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三十三条到户类资产由嘎查村“两委”负责监督,由农牧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嘎查村“两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乡村振兴、农牧、发展改革、林草、民族事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摸清底数、台账建立、清算核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考核,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农牧部门要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将确权到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三资”管理平台规范管理。其他行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盟市要指导督促所属旗县(市、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十八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苏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县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

  资产管理制度。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县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本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条嘎查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

  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

  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指标和自治区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进一

  步压实工作责任。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

  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

  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自治区党委

  农牧办、财政厅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扶贫项

  目资产后续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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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政发[2016]97号

  2016年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方案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种设施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并切实发挥项目的效益,项目管护工作在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总体原则下,对项目区内各种配套设施进一步细化管护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项目建设完成后,贫困村全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项目区内配套设施管护主体。村委会为项目管护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区设施负有管护责任,定期对项目设施完好及日常运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所在村的负责人为项目管护第一责任人,广泛接受全社会对项目实施及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制止并及时举报,如涉及换届及其他情况任免的,由新一届的自然村负责人作为项目管护第一责任人。对联村实施的项目和上级切块下达资金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方案上确定的责任人作为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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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责任人或由姜楼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定项目管护责任人。同时要求各村要成立产业扶贫项目管护领导小组和监督小

  组,明确责任细化分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及设备的日常管理,并和相关责任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姜楼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护领导小组,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监督小组,监督督促后续管护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切实把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监督举报电话0543——5891117

  姜楼镇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1日

  附:1、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制度及细则2、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领导小组3、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监督小组4、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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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制度及细则

  一、地磅项目

  1.秤台维护

  (1)秤台四周间隙内不得卡有石子,煤块等异物。

  (2)经常检查限位间隙是否合理,限位螺栓与秤体不应碰撞

  接触。

  (3)连接件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支承头部涂上黄油。

  (4)禁止在秤台上进行电弧焊作业。

  2.电子地磅称重显示控制器保养

  (1)经常检查各接线是否松动,折断,接地线是否牢靠。

  (2)称重显示控制器长期不用时(如一个月以上),应根据环

  境条件进行通电检查,以免受潮或其它不良气体侵蚀影响可靠

  性。

  (3)称重显示控制器避免靠近热源、振动源。

  (4)使用环境中不应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

  (5)在称重显示控制器的同一相线上不得接感性负载,如门

  铃等。

  (6)称重显示控制器长期不用、更换保险丝、移动位置或清

  除灰尘等情况时,务必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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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称重显示控制器如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断电,然后通知专业部门及人员进行检查整理,用户不得随意拆开机箱,更不得随意更换内部零件。

  (8)司磅人员和仪表维修人员均需通过专门培训才能从事操作和维修。

  3.计算机维护(1)保证计算机接地系统良好。(2)严禁频繁开关、随意搬动和拆卸计算机。(3)计算机要远离水源、强电磁干拢。(4)严禁随意使用外来软盘,防止感染病毒。(5)严禁用硬物敲击键盘,如螺丝刀。(6)机房内应保持清洁,温度应符合主机说明书要求。(7)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上岗。4.系统维护(1)衡器安装后,应妥善保存说明书、合格证、安装图等资料,并经当地计量部门或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系统加电前,必须检查电源的接地装置是否可靠;下班停机后,必须切断电源。(3)衡器使用前应检查秤体是否灵活,各配套部件的性能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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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称重显示控制器须先开机预热,一般为30分钟左右。(5)为保证系统计量准确,应有防雷击设施,衡器附近电焊作业时,严禁借秤台作零线接地用,以防损坏电器元件。(6)对于安装在野外的地中衡,应定期检查基坑内的排水装置,避免堵塞。(7)要保持接线盒内干燥,一旦接线盒内有湿空气和水滴浸入,可用电吹风吹干。(8)为保证衡器正常计量,应定期对其进行校准。(9)吊装计量重物时,不应有冲击现象;计量车载重物时,不应超过系统的额定秤量。(10)汽车衡轴载与传感器容量、传感器支点距离等因素有关。一般汽车衡禁止接近最大秤量的铲车之类的短轴距车辆过衡。(11)司磅操作人员和仪表维护人员均需熟读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才能上岗操作。二、购置农机项目1、农机具的正确使用:农机具除了要正确调整之外,还要做到合理使用,才能得到较高的生产效率和较好的作业质量。(1)农机具操作人员在使用农机具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懂农机具的使用范围、懂农机具的工作原理、懂农机具性能结构、懂交通法律法规;会正确使用操作农机具、会合理安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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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农机具、会维护保养农机具、会排除农机具的故障;并熟悉农机具的使用说明书,做到正确安装、合理调整,以达到农机具的设计要求,使农机具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农机具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合理操作,保证农机具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农机具超负荷作业。

  (3)农机具的合理配置。首先要避免大马拉小车,同时也要避免小马拉大车;再有就是各种农机具之间的加工精度要统一。

  2、农机具的维护:农机具在使用中的正确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求必须做到:

  (1)保持清洁。每班作业后必须及时清理农机具,特别将要长期闲置时更应做好农机具的清理、保养和维护工作。

  (2)保持良好的润滑。必须做到按照农机具保养维护规则,对农机具按时加油、换油,特别是油质要符合不同农机具和不同部位的零部件要求,要定期清洗农机具的各润滑系统,确保润滑油路畅通。

  (3)要做到“三勤”。手勤:农机具运转之前,可先用手摸一摸或试一试其某些部位,看是否有松动等不牢固现象,如有应及时排除。眼勤:做到经常观察,查看农机具的各零部件是否处于正常的静止、运动状态。耳勤:经常听一听农机具运转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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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听到非正常的响声,应立即停机,仔细检查发生不正常响声的原因,或发生不正常响声的零部件,进行合理维修,排除故障。

  (4)正确保养农机具。一是清除污垢、泥土和缠绕在工作部件上的杂草等;二是检查工作部件的状态和各部分安装调整的正确性;三是检查农机具各零部件有无丢失,检查并紧固所有螺帽;四是对需要的部位按要求添加润滑油;五是更换失效的易损零部件。

  (5)正确保管农机具。一是保管农机具的场所应经常保持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杂草等,在冬季应及时清除积雪;二是室内农机具库房要保持通风、透光,避免潮湿;三是农机具保管之前应进行彻底清洗,除掉泥土、杂草和油污,并向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四是农机具容易腐蚀的部位和生锈后对工作有直接影响的部件,应涂抹防腐油;五是露天停放的农机具应用砖石垫起,使其不与地面接触;六是容易腐蚀变形的零部件,应拆下清洗,存放室内妥善保管。

  三、电灌设施项目电力浇灌设备闲置于旷野的田间,离村庄较远,如不采取预控措施,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外力盗窃和破坏。村委会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排灌电力设施安全。同时,成立党员助农服务队,深入田间地头,在盗窃案件多发区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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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夜间巡逻,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及冬季安全用电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发放安全用电手册,讲解破坏电力设施的严重性,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做好电力设施及抽水电泵的检查维护工作,力争从源头上制止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的发生;协助村委定人定点巡查,将偏远地方、不便于看管的排灌变压器以及线路拆运到室内保管,以防被盗。

  农户私自搭线接电灌水用电安全存在隐患。为营造安全、和谐供用电环境,全面开展秋季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以村委会为单位深入田间地头、对配电房、线路通道、接户线等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在主要街道两侧张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安全用电宣传画。

  四、饮用水净化项目1、漏水检查:主要看是否存在整机无电现象。2、检查电源插座是否有电。3、检查电源插头与插座接触是否可靠。4、检查机内、外电源连线是否断开,是否与插件脱落,如有则连接好。5、漏电检查: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开裂、露金属线,如有修好或更换。检查电源插座是否可靠接地,必须使用可靠接地的三孔插座及加装漏电保护器,并及时排除漏电故障并请专门人员或用兆欧表检查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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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检查灯不亮不制热。7、检查热水不热冷水不冷。注意饮水机的适当用水量;检查加热开关是否置于开位置,电源插头是否插好,电源插座是否有电;首次制冷,两小时后再用水。五、蔬菜瓜果批发大市场项目1、卫生管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并遵守下列规定:(1)完善市场环境卫生设施。场内地面做到硬化、平整、清洁;设置市场公用的封闭垃圾池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场内经营户做到“一摊一店一桶”,摊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整齐;修建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市场内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2)做好日常保洁工作。严格落实市场环境卫生责任区和“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营业期间市场应有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两名专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清扫和全天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场地、清理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公厕保洁等。商户垃圾直接入桶,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市场内严禁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贴乱画等行为。市场内除制作的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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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物。(3)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所有商户一律归店、归位经营,严

  禁出店经营、摊外经营、流动经营和拥堵市场口行为。市场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确保市场通道畅通。

  (4)逐步落实净菜上市。按照“先规范、后推广”的原则,蔬菜瓜果大市场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新建标准化蔬菜瓜果大市场要全部实行净菜上市。暂不具备净菜上市条件的蔬菜瓜果大市场要严格落实垃圾入桶和袋装化制度。蔬菜瓜果大市场开展蔬菜农药现场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批次,每日在市场明显位置公布检测结果,做到无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建立蔬菜检测台账和销毁不合格产品的台账。

  (5)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垃圾箱无破损、不满溢、箱外无垃圾和杂物,周围无污渍,及时集中清运;市场内外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贴乱涂现象;市场内公厕设施完好,地面干净无积水,厕内定期进行消杀。

  2、经营管理。市场内有门店的商户要按照有关规定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并做到整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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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1)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

  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和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责任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2)市场开办者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等制度,在市场内进行公示,并抓好落实。

  (3)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六、光伏发电项目从目前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看,要保证光伏发电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必须建立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加强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管理体系对每个电站都要建立全面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档案,并设立专人负责电站技术文件的管理,为电站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基础数据支持。1.建立电站设备技术档案和设计施工图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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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电站的基本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施工、竣工图纸;验收文件;各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技术参数、设备安装规程、设备调试的步骤;所有操作开关、旋钮、手柄以及状态和信号指示的说明;设备运行的操作步骤;电站维护的项目及内容;维护日程和所有维护项目的操作规程;电站故障排除指南,包括详细的检查和修理步骤等。

  2.建立电站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电站信息资料,对电站建立一个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电站的基本信息,主要有:气象地理资料;交通信息;电站所在地的相关信息(如人口、户数、公共设施、交通状况等);电站的相关信息(如电站建设规模、设备基本参数、建设时间、通电时间、设计建设单位等)。二是电站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1)电站供电信息:用电户、供电时间、负载情况、累计发电量等;(2)电站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处理方法:对电站各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对故障的处理方法等进行详细描述和统计。3.建立电站运行期档案这项工作是分析电站运行状况和制定维护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日常维护工作主要是每日测量并记录不同时间系统的工作参数,主要测量记录内容有:日期、记录时间;天气状况;环境温度;蓄电池室温度;子方阵电流、电压;蓄电池充电电流、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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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电池放电电流、电压;逆变器直流输入电流、电压;交流配电柜输出电流、电压及用电量;记录人等。当电站出现故障时,电站操作人员要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并协助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故障排除后要认真填写《电站故障维护记录表》,主要记录内容有:出现故障的设备名称、故障现象描述、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处理方法、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人员及维修时间等。电站巡检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在巡检过程中要全面检查电站各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运行现状,并测量相关参数。并仔细查看电站操作人员对日维护、月维护记录情况,对记录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指导操作人员对电站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同时还应综合巡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本次维护中电站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最后对电站巡检工作做出详细的总结报告。

  4.建立运行分析制度依据电站运行期的档案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电站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建立运行分析制度,一是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有利于提高电站可靠运行水平。完善维护管理的项目内容不断总结维护管理经验,制定详细的巡检维护项目内容,保证巡检维护时不会出现漏项检查的现象,维护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七、扶贫车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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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所有员工必须提高警惕,严格遵守用火、用电规定;2、每天上班前对所属工作范围进行检查,下班后切断电源,消除火灾隐患;3、保持火源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随时清除易燃废弃物;4、所有人员都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器材是否状态良好;5、设置防火禁烟标识,油类等易燃物品应由专人保管;6、对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人人都有义务坚决制止,并及时汇报,违反规定操作者,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惩。(二)卫生管理制度1、车间主管将车间的作业组为单位划分,清洁责任区分配给员工,每日下班后将其打扫干净。2、组长负责,兼管每天的卫生情况。3、每天下班前30分钟开始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扫,包括排水沟、窗台、大型设备等,由车间主管进行全面检查,合格为止。4、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卫生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处理。5、卫生由设备负责人负责清洁并保持。6、车间员工要搞好个人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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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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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领导小组

  组长:姚先亮

  姜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鞠晓光唐顺涛杨新峰朱清军周鹏张兴海王豹牛兆光

  季庄办事处书记联五办事处书记崔寨办事处书记常家办事处书记牛家办事处书记王判办事处书记石人王办事处书记王集办事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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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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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后续运营管护监督小组

  组长:吴表辉

  姜楼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赵秀峰

  姜楼镇党委副书记

  成员:宋波周柱新冯莉莉韩翠王恩勇

  姜楼镇扶贫办主任姜楼镇纪委办公室主任姜楼镇纪委办公室科员姜楼镇纪委办公室科员姜楼镇纪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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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姜楼镇产业扶贫项目运营管护责任人名单

  责任主体张八村赵王庄村坡刘村田集村武家村丁家村

  项目名称

  2015年张八村购置农机项目2016年张八村饮用水净化项目2015年赵王庄村购置农机项目2016年赵王庄村扶贫车间项目2016年赵王庄村饮用水净化项目2015年坡刘村购置农机项目2016年坡刘村扶贫车间项目2016年坡刘村饮用水净化项目2015田集村年购置农机项目2016年田集村扶贫车间项目2016年田集村饮用水净化项目2015年武家村电力浇灌设施项目2016年武家村饮用水净化项目2015年丁家村建设地磅项目2016年丁家村扶贫车间项目2016年丁家村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丁家村饮用水净化项目

  责任人

  田光荣田光荣孙光强孙光强孙光强刘凡武刘凡武刘凡武王地斌王地斌王地斌武希胜武希胜丁宗刚丁宗刚宋波丁宗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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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冲环村

  2015年刘冲环村建设地磅项目2016年刘冲环村饮用水净化项目

  三岔口村

  2016年三岔口村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项目

  2016年三岔口村饮用水净化项目

  武家、张八、刘冲环村

  2016年华越光伏发电项目

  姜楼镇

  2016年天禧牧业黄金鸡庭院养殖项目

  赵敬仁赵敬仁李化虎李化虎宋波宋波

  含2015年建设地磅项目

  姜楼镇

  2016年姜楼特色扶贫车间项目

  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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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县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县级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运营管护第七条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二)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条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第十四条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要对所辖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承担。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篇五: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2022关于推进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为核实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责任,有序推进扶贫资产清查摸底、确权登记、运营管护等工作,保障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梳理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将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动全县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

  (一)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范围

  本方案所指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对口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全部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二)扶贫项目资产类型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及道路交通、供水引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到户的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等,到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包括厂房、设备、农机具等。

  (三)扶贫资产确认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如果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用于发展生产的,按照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报账结果及原始凭证登记入账,如果投入到其他经营主体,按照经营主体的项目报账结果登记入账。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乡村全面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委会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其他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产业发展类中村级扶贫资金按照协议入股企业等经营性主体,已经明确形成的物化资产,村级负责登记,明晰产权管护职责;村级扶贫资金投入企业等主体未能形成物化资产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计入登记类别长期(短期)投资,村级负责登记、履行监管职责;对资产收益合约已到期的,村委可回收投入新的产业扶贫项目建设,继续约定的,x月底要全部完善相关手续,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自我发展的,产权确权到村委会,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例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集中光伏电站、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贫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比如到户类补贴和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

  (四)扶贫资产登记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县、本乡镇、本村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的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扶贫项目资产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五)扶贫资产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后,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管理和管护。各部门、乡镇、村要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经营性资产,要保障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完善规范,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对未能按约履行分红职责的,要及时督促跟进,必要时终止协议并追回扶贫资金,严防资产受损或资金流失。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运营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由村级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带贫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公益性资产,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维护其正常运行。属主管部门管护的,由该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到户类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连接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相关后续服务。

  县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做好扶贫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乡村振兴局要将核查结果在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中及时更新,准确记录,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六)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收益类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统筹项目所得收益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要经乡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

  项目所得收益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用于设立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行政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健全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使用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致贫。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

  (七)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篇六: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XX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XX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扶贫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第二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分为后续监管管理和后续管护管理。后续管护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主体是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后续监管管理,项目村负责后续管护管理,经营主体负责经营。第三条扶贫项目后续监管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并报账之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包括利用扶贫资金建成的资产管理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的管理。第五条扶贫项目按照“三权分置”明确产权。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扶贫资金入股建成的资产和入股类资金,

  产权归项目村村集体所有;到户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第六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到村,按

  照“属地管理,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乡项目后续监管管理。由原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乡项目后续管理的监管管理,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监督、检查、问责、建设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具体工作由原项目实施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负责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负责监督村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小组和项目经营主体技术服务人员对扶贫项目的后续管护管理;负责资产安全、正常经营,根据项目特性进行监管,每年对每个项目监管2次以上,所有管理资料和记录收集归档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技术管理。跟踪技术服务和联系县级有

  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项目生产特性对关键工作进行技术监管,每年对每个项目常规监管2次以上,关键工作监管不限次数,做好监管记录交项目管理员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八条村项目后续管护管理。由村干部、致富能手、监委会负责人、项目户代表及驻村干部组成村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具体负责:

  1.本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基础设施管护、固定资产管护。2.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营销,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管理工作。3.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4.监督项目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5.督促项目经营主体按合同、协议或约定,切实发挥好带贫效益,对效益不明显的,提议村集体收回扶贫资产。每年12月,收集项目经营主体的工资发放清册报原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该项目档案。6.督促村集体按利益联结协议及时兑现项目分红。

  7.负责当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项目后续管护评估,评估成果报乡原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九条种植项目技术管理。农林部门要对项目村果、蔬、茶、花、药材从栽植、施肥、灌水、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指导,使项目早产高效。种植项目要全面落实无公害生产技术,使用无公害农药、配方施肥等标准化生产技术。要以打造无公害有机食品为目标,突出标准化管理,努力争创绿色认证基地、出口创汇基地等。第十条养殖项目技术管理。畜牧部门要对养殖项目的种畜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察,防疫治病,指导项目户科学饲养,提供市场信息,提高商品率,帮助项目户走市场化经营的路子,加快推进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第十一条资产维护管理。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和入股类资产,归项目村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所有,由经营主体经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正常经营运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项目财务;入股类资产的入股承接主体,要保证正常经营运转,建立合法的财务,按协议及时兑现分红,确保贫困户利益。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对入户的生产资

  料项目实施周转运行,扩大受益范围。第十二条基础设施管护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费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项目形成的

  基础设施,产权归项目村集体所有,由全体村民使用并负担项目运行费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护管理。由村后续项目管护管理小组逐一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非营利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营利性固定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经营。承包(租赁、受托)人要与贫困户签订带困机制,达到贫困户与经营者共同受益的目的。第十四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村自行解决,乡争取财政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第三章激励机制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到村的扶贫项目,从第二年起,每年进行效益评估一次,并通报评估结果,对于后续管护搞的好的村,

  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支持

  争创省、市级龙头企业,在实施财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时予以倾斜。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乡项目档案。所有后续管护的管理、评估、记录、图片等资料按乡、村分级收集,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本办法XX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为了切实加强我镇财务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县纪委《关于进一步推行村级“三资”监管机制试点工作意见》(黄纪发[20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我镇所有财务收支实施会计监督。现将具体内容汇报如下:一、扶贫资金专项核算1、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应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使用。由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共同组织村社开展清查登记工作,做到不重不漏、账账相符。2、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收支核算。在12月31日前编制财政扶贫资金决算草案。二、扶贫资金专项公示及公告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关于加强扶贫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扶贫资金运行实行阳光操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明细。三、预留保证金按上级要求,扶贫工作结束后,对拟享受补助的家庭进行抽签,凭手续到农经站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四、其他事宜1、村民小组长是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好该小组的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清理时间从次年1月起至5月底止。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所进行处理。2、对虚报冒领扶贫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追回已发放给群众的补助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专项资金安排的权限为全镇7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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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以人均财力低、条件差为主的地方,重点向基础设施薄弱的地方倾斜;以上级投入资金较多、能带动辐射面广的地方倾斜;经济欠发达但是民族地区的乡村优先倾斜;近几年来受灾比较严重或者今后可能受灾而需要给予救助帮扶的乡村适当倾斜。五、资料归档1、坚持把财务档案整理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确保财务档案齐全规范、装订整齐美观、存储安全有序。2、各种原始票据、记帐凭证、报表附注、计划总结、图片影像资料都应整理存档备查,随时准备提供调阅利用。六、监督检查财政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扶贫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扶贫户,扶贫资金未全额到位不得进行支付发放。七、本制度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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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鄂政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4日

  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资产清查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

  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

  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资产。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根据扶贫资金流

  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政府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确权登记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权登记。第七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

  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四章管护运营第九条县(市、区)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二)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所有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考评。(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第十条对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规范协议签订、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运营模式。光伏扶贫电

  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委托专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第十一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

  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所有权人落实管护经费,其中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五章收益分配第十二条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第十三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六章资产处置第十五条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第十六条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

  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章组织保障第十八条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业、供销、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二十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九: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6月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月25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十: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规范有序运行。

  四、操作指南(一)资产分类。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

  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二)资产确权。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三)资产登记。各部门、各乡(镇)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城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要实行资产月报、年报制度。

  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合,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要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收益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扶贫资产分类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统计、水利、发改、交运、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有关部门统计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统计表汇总并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形成扶贫资金台账(资金来源、资金文号、资金额度、资金类别、资金投向),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贫资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归属对象,明确产权归属。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本乡(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各村委具体负责本单位、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六、任务分解(一)时间要求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摸底清查工作,对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分类、登记。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管理、规范、总结等工作。

  (二)任务分解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相应层级的动态监管台账。1.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2.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3.文化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4.国体总局对口援建形成扶贫项目和县内卫生室、设施器具等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卫健体局负责;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教科局负责;5.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利局负责;6.通村道路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7.危房改造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8.特色种植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卫生厕所等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9.生态造林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林业局负责;10.畜牧飞禽类扶贫项目形成的养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资产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11.农业机械化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12.手工业扶贫车间及手工业扶贫车间设备的购置形成的资产由县手工办负责;

  13.旅游扶贫项目形成的基地、设施资产由县文化旅游产业服务中心负责;14.利用金融贷款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15.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民政局负责;16.残疾人康复护理中心、残疾人适配器具发放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残联负责。17.电商产业扶贫资产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18.通讯网络、电力设施扶贫资产由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19.社会捐赠、捐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工商联负责;20.其它扶贫资产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21.各乡(镇)扶贫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是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任务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行监管。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

  增值。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在产权归属、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扶贫资产发生闲置、浪费、损失、甚至流失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采取高音喇叭、板报、简报、抖音、快手等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十一: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村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对扶贫资产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县镇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分工(一)村级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2.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实施本村基础设施,巩固、提高和发展扶贫开发的成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3.健全项目后续服务组织;依法与联建企业、项目户签订规范的联建合同或协议及项目后续管理合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确保企业良好发展。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设施。5.制定扶贫资产发展规划、服务措施并落实到户。6.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培训工作;7.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8.本村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职责是;1.搞好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履行自我管理项目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对项目物资变卖和变相处理;2.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兴建帮建共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必须保证项目规模有增无减,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资产项目管理(一)国家、集体、帮扶单位扶持的到户账目,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由项目户自己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管其生产经营。(二)整合贫困户资金,村委会负责建立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三)整合贫困户资金,以村企共建的方式新建的投资保本分红项目,在合同期内由企业负责经营,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四)村企共建企业必须对投资保本分红作出书面承诺,对全部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依法作为贫困户投资本金抵押。(五)村企共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分红合同,按时为项目户足额兑现红利,投资周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或再次协商签订共建合同;(六)村企共建企业每季度至少向项目委员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书面向项目村、镇扶贫、财政、审计及行业

  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一)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二)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三)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四)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四、考核和奖惩

  (一)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及农户要积极配合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考核及资金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丧失生产能力,经营难以维持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因疏于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等额补足损失。

  (四)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擅自变卖或变相处理项目物资,且经教育限制不纠正的联建企业、合作组织,依法追缴项目资金,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篇十二: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2022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案范文

  2022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案为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带贫减贫作用,带动建档立卡农户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某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某大、某中全会精神和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

  结合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责权”落实到县的实际,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

  二、工作目标对党的某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zf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坚持县级主导。县级人民zf要切实承担起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切实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三)坚持科学管护。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四)坚持权责一致。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zf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在zf门户网站、乡(镇、街道)、村级公告公示栏上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有效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时间安排(一)安排部署阶段按照国家、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为规范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程序,细化相关内容,我县已成立扶贫资产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督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步:准确区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固定资产等。各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进行管理,4月15日前,县、乡、村三级均要按照分类情况建立管理台账。

  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

  第四步: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县级人民zf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zf管理责任清单。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民某主公开和决策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农户的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参与管护。

  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农户自觉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费用。经营性资产可以釆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六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前,应通过民某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收益的,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某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分配。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篇十三: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

  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

  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

  

篇十四:XX村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红岩寺饮水安全项目通过近几年的实施,已基本实现安全饮水全覆盖,为达到以水养水,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的目的,规范扶贫项目后续的管理管护,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成立了红岩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的建立情况

  成立了以红岩寺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统筹全镇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事宜,出台了红岩寺用水协会章程,表决通过了用水协会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等制度。指导各村通过用水户群众大会表决通过成立了村用水协会,并结合各村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用水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水,按时收取水费,以达到以水养水,长受益的目的。

  二、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村在红岩寺用水协会指导下,结合本村实际建立了本村用水协会,以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为指导,组建了一支专职管水队伍,建立了专项资金账户,确保收支两条线。创新管护运行机制,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项目设施有损坏的要自觉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必进行相应处罚。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扶贫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实施监管下,把扶贫项目管理好、运行正常、让农户得到真正实惠;对管理效果差、运行不正常、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则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扶贫项目受到严重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1、确定管护人员

  在项目建成后,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管护负责人员是各村支部委员或思想积极且具有履行管护能力的人。

  2、落实管护责任

  (1)对明确的管护人员,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在规定的管护地点进行管护。如有群众反映无人员到位管护,镇、村必须调查处理,要求管护人员迅速落实,对拒绝落实的,立即更换管护人员。定期检查管护情况,不定期向镇水管站汇报管护的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2)村用水协会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协会资金项管理及资产维护,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后续管理工作

  3、明确管护标准

  (1)工程项目竣工后,坚持“集体所有、专人管护”的原则,明确项目建成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2)负责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长久使用。

  4、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用水协会要利用广播、墙报、微信、QQ群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用水户的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四、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执行取得的效果

  各用水协会在用水章程及各项制度下规范运行,有效解决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有人建、无人管,运行时间一长就濒临废弃的状态,使农村饮水工程达到以水养水,建的成,有人管,长受益的目的。目前,全镇目前饮水安全已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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