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理想

时间:2023-09-25 12:15:1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简介:杨云飞,男,浙江湖州人,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理想

摘要:在充满动荡与不确定性的当前时代,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哲学规划依然值得我们重视。作为当代康德主义哲学家,哈贝马斯和黄裕生为推进永久和平理想进行了重要的理论探索。在康德至黄裕生的理论构思中,国家的身份与作用构成了趋向永久和平前景的关键。现代国家具有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双重身份,后者构成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
基于国家的人民性身份,人类方可确立合理的规范,走向合乎法权的永久和平。在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的张力中,康德从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三个层次给出了维护和平与权利的规范。哈贝马斯主张,应当超越民族国家,从制度宪法化入手,在超国家和跨国家的层面上落实世界公民权利。黄裕生则从完全人民国家出发,确立未来和谐世界体系的诸原则。三位哲学家的理论构想越来越清晰地显示出,向人民国家的过渡是实现永久和平的关键。从政治现实主义的角度看,在黄裕生的康德主义和平規划中,个体主义的理论预设、人民国家的和平天性与历史终结的方式等议题,均存在可疑之处。这展现出实现永久和平理想的若干困难。

关键词:康德;
民族国家;
人民国家;
永久和平

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23)03-0001-10

近年来,世界并不安宁。在经济动荡和大疫横行之际,战争接踵而至。不祥的四骑士在多地肆虐。在全球化的当代,哪怕是身处遥远异地的人们,命运也息息相关。和平和发展的吁求同样在勃发。在战乱的阴影下,思想者的任务是为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时代寻找出路。然而,各种现实主义的主张,无论是极端民族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嘶喊,还是地缘斗争和文明冲突的宣告,恐怕都只是激化矛盾,将世界引入歧途。理想主义对于和平的哲学规划,也许才是我们最需要倾听的声音。我们相信,康德和当代康德主义者在民主国家和人民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构想,正是这样一种呼声。

除了康德(Immanuel Kant),在当代康德主义哲学家中,笔者选取了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黄裕生作为理想主义的代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推进康德式永久和平哲学规划方面,两位哲学家做出了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均极富启发意义的工作。在康德至黄裕生的理论构思中,一个中心议题是国家的身份与作用。从现代国家的形态与社会历史的进程来看,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双重身份,构成了走向永久和平前景的关键点。为此,本文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基于黄裕生的工作,阐明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的双重身份;
其次,结合国家双重身份的纠缠,揭示康德、哈贝马斯和黄裕生的永久和平构想及其特点;
再次,对三种理论构想进行对照与审视;
最后,就最新的黄裕生的国家观与和平理想,提出若干反思,以更充分地展现康德主义永久和平规划的理论特点。

一、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现代国家的双重身份

对于现代国家的双重身份,亦即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黄裕生的近作《现代国家的双重身份与未来可能世界体系的建构原则》做了极为充分的阐明。在此文中,黄裕生主要论证了两个密切关联的观点:第一,现代国家具有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双重身份,后者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实质与正当性基础;
第二,基于现代国家的人民性的身份,方可确立若干合理的原则,以建构自由而和谐的未来世界体系[1]1-18。本节将以此文为中心,阐释现代国家的双重身份。

民族国家的身份,其立足点就在于从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得到规定的民族(Nation)。按黄裕生的阐释,构成民族的核心要素包括三项:(以语言、宗教和历史为载体的)共同文化、(基于祖先和血缘的)种族特性和(基于地域和地缘的)共同利益[1]2-3这是一种对于民族的实在论的理解。笔者认同这种理解。但值得指出的是,在如何界定民族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把民族定义为“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一种文化心理学意义上的社会事实;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民族是18世纪末被创造出来的人造物[2]。。这些要素构成了不同的民族性,而民族性进一步构成民族国家的一个基础。民族国家的另一个基础是强力,若无强力的保障,一个民族无法作为国家被承认。所以,“民族国家从其诞生起,就带着民族性与强力这双重向度”[1]4。人类社会近现代的历史反复表明了这一点。

如果民族国家的身份是每个国家唯一的身份,那么国际关系的原则也将由这种身份来决定。每个民族国家都有理由从自己的民族性和民族利益出发,通过自身可以掌握的强力,与他国交往。这意味着一个“强力即正当”的世界,所有国家必定会陷入无尽的纷争,只有暂时的实力平衡可以带来和平与协作。这多多少少可以说是近代以来国际社会的常态:一个断断续续的丛林社会。如果仅从民族国家这一身份来看,这种状态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有其“正当性”[1]4-5。古典国际法的“国家无罪责”设定是与此对应的。

人民国家的身份,则与此不同。作为现代多个国家若干次革命的产物,人民国家的实质是契约论国家。接续近现代契约论的理论传统,尤其是卢梭—康德式的以普遍意志为政治契约之基础的深刻洞见,黄裕生阐明了人民国家身份的特质。人民的普遍意志,就是普遍内在于每个人身上的、以彼此协调一致为准则的自由意志。普遍意志以及建基于此的普遍自由权利构成了国家主权的根基。人民国家的正当性在于“以某种客观化的合理程序接受自己的人民——所有自由而平等的契约者的授权洗礼”[1]5以契约论国家作为现代国家的实质,是从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到康德一贯的看法。虽然在国家的权限、契约的形态和立约者身份的形而上学设定等诸多方面,这些哲学家的构想存在一定的差异。更为详尽深入的分析,请参见黄裕生的《权利的形而上学》中的相关论述[3]。。

就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普遍自由权利构成国家主权之基础而言,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1]9。相应地,行使国家主权之目的首要地就在于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反,若是人民的普遍意志未得到体现,权利未得到保障,则意味着国家未能实现其目的,国家主权就失去了其神圣性和正当性。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可以允许、甚至必须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欧盟这一超越民主国家的政治共同体的实践,联合国有时会授权对某些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制裁或军事干预,均体现了这一点。尤其是后者,以较为激烈的方式体现出了人民权利至上的原则。

在阐明了国家的双重身份之后,黄裕生指出,民族国家的人民化进程是近代以来政治生活的核心,此进程目前仍在进行中。“近三百年來,世界最重要的政治事件既是民族国家的形成,也是民族国家逐渐以合理程序接受人民授权的洗礼而获得人民国家的身份。……不同民族国家的人民化水平参差不齐,迄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已经完成了人民化的过程。”[1]9

二、康德的永久和平规划

现在,我们将带着现代国家双重身份的视点,逐次重构康德、哈贝马斯和黄裕生关于永久和平的设想。这一视点不仅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洞见到这些理论构想的特点与张力,也有助于凸显其共同的理想主义特质。

让我们从康德本人的理论开始。康德在公共法权的领域中讨论国家的性质与永久和平的机制。公共法权,作为产生公民状态而需公之于众的法律之总和,在多层次上与民族(Volk)紧密结合:公共法权依次在民族内部、国族之间和人类的共同生活中体现出来,分别为国家法权(Staatsrecht)、国际法权(Vlkerrecht/ius gentium)和世界公民法权(Weltbürgerrechts/ius cosmopliticum)。相应地,为追求真正的亦即合乎法权或有法权保障的(Rechtlich)永久和平,康德提出了三个层次的正式条款:一是国家法权层面每个国家的公民宪制应该是共和制;
二是国际法权应当建立在一种自由国家的联盟制之上;
三是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定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或所有人都享有一种造访与交往的权利[4]8:349-360本文引证康德时,按学界惯例,标注德文科学院版著作集(Kants Werke,Berlin:Walter de Gruyter,1968.)的卷数和页码。译文主要取自李秋零先生译本。。

在国家法层面上,康德所谓的共和制,无非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并列与互补[5]6:316。康德主张,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民的普遍意志所形成的源始契约(ursprünglliche Kontrakt),或出自人民普遍意志的基本法,构成了共和制国家的基础[5]315-316[4]8:294-298。国家法权之所以要从公共意志出发,要从全体人民的意志出发,理由在于:就像只有对自己,才无人能行不义;
只有人民对自己做的决定,才是正当的[4]8:294-295。就其基本论述来看,康德的共和制国家显然就是人民国家。不仅如此,康德还提出,鉴于人民并不愿意把自己置身于战争的苦难中,共和制国家具有爱好和平的天性。这是永久和平初始的制度保证。

在国际法层面,康德拒绝世界政府或世界共和国的积极理念,主张通过一个拒斥战争的、不断扩大的共和国家的国际联盟(Vlkbund)来争取和平。之所以如此构想,主要是由于康德在原则上始终坚持近代民族国家的设定,主张民族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囿于其时代的局限和当时国际法的理论先见,在人民国家与民族国家之间,康德有时并未做出严格的区分,并时常在国际法层面凸显民族国家的身份。(当然,康德的国家理论本身落脚在人民国家之上,这一点仍是很清楚的。)在国际层面上,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具体设想是:以某个强大的共和国家为中心,逐步扩大自由国家的联盟,为终止一切战争提供可行路径。

在规定世界公民法权时,康德将视角主要从国家——无论是民族国家还是人民国家——拉回到了个人。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个转换,甚至被哈贝马斯视为国际法中的一项革命。在发表于1795年的《论永久和平》中,康德这样写道,世界公民法权,作为友善的法权,意味着“一个外地人不由于自己抵达另一个人的地域而受到此人敌意对待的法权。……一种所有人都享有的造访的法权,亦即由于他们共同拥有地球表面的权利而交往的法权……”[4]8:358这很清楚地显示了权利的主体落实到了个体,彰显了个人自主的道德地位。

当然,如果我们细究文本,可以注意到,在两年后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似乎又将世界公民法权的主体主要放到了民族之上。“地球上所有彼此之间能够发生实际关系的各民族的一个和平的、尽管还不是友善的、普遍的交往,……是一个法权原则。”[5]6:352-353这种落脚点的游移,显示出康德普世的世界公民构想似乎多少还是受到民族国家观念的影响。

从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身份角度看,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设想中,令人印象最深的当属这几点。一是康德对于合乎法权的国家之规定乃是共和制国家或人民国家。共和国家内部的契约订立者是作为自由存在者的个人。个人的立约地位无须受限于民族、宗教等其他身份。二是在国际法层面,康德显得颇受限于民族国家的现实建制,只主张共和国家的联盟,反对世界共和国的积极理念。三是在世界公民法层面,友善的法权到底落实到个人,还是民族,康德稍有些犹豫。这似乎同样体现了民族观念对于康德思考的限制。

三、哈贝马斯推进康德规划

当代康德式永久和平规划的最著名的拥抱者与推进者,当属哈贝马斯。

在对康德的解读中,哈贝马斯极力凸显世界公民法权与世界主义的要素。为了永久和平的理想,康德在国家法和国际法之上,还引入了世界公民法权的维度,被哈贝马斯视为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6]191。哈贝马斯指出,康德式的世界公民状态理念,“把公民和人权的位置提升到国际层面”[7]140,其“核心创新在于国际法转型之结果,即作为诸国家的法律,转变为世界公民法的众多个人的法律”[7]140。针对康德的理论设想有时受限于民族国家主权的情况,哈贝马斯提出,如果要把世界公民的权利贯彻到底,国家主权就不能凌驾于公民的自主性之上。在纪念《论永久和平》发表200周年的论文中,哈贝马斯这样写道:“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国际法的主体,深入到了个别法律主体的地位当中,并且在自由和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为个别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完整的成员资格。”[6]208

哈贝马斯如此看待康德的思想贡献与局限,当然不是偶然的。除了其超越民族国家而为人的普遍权利辩护的思想自觉,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亦应考虑在内。不同于康德时代丛林般的国际社会,哈贝马斯和我们身处的世界,已经历了国联(相对失败的)和联合国(相对成功的)尝试,目睹了欧盟的深度整合。这让哈贝马斯不仅在理论建构上可以充分凸显世界公民权利这一维度,在制度构想方面也有了更多的着力点。

相对于单个国家自发的改变,哈贝马斯更关注一种超越国家的宪制尝试。哈贝马斯如此表述其本人的方案:“从今天现有的机构出发,我们可以将去中心化的世界社会的政治宪法设想为一个多层体系,其作为一个整体不具备国家的特征。……这个简要描绘的多层体系,要在超国家层面上履行《联合国宪章》中确保和平和人权的目标;
在跨国家层面,大国之间达成妥协,以处理世界内政的问题。”[7]153-154这就是说,哈贝马斯落实世界公民权利的设想,是一个多层级的世界宪制,尤其体现为超国家和跨国家两个层面的制度设计。

在超国家层面上,宪法与民主的体制化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和欧盟等组织的变革。

针对康德国家联盟设计的脆弱性,哈贝马斯提出,世界公民权利必须加以制度化并对所有政府都有约束力[6]206。哈贝马斯主张联合国的改革与赋权,比如建立步调一致并更有行动力的安理会,借助大会等平台突破各成员国合法性和地位差异,促使各成员国形成人权标准和和平诉求的一致性,等等[6]211-213。为落实普遍权利,哈贝马斯明确提出超越主权的必要性:“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的一个弱点在于缺少一种行政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干涉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使《人权宣言》得到尊重。”[6]209就联合国所能达成的使命,哈贝马斯还提到了促进成员国的民主化:“只有当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的民主宪法最终实至名归时,联合国才算最终完成其使命。”[7]159除了联合国,哈贝马斯也将世贸组织等协商体系纳入考虑,认为这些机构亦有形成政治意愿、促成共和的功能。

欧盟也是哈贝马斯寄予厚望的超国家组织。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数十年来一直主张欧盟的宪法化。他相信,欧盟机构的深化改革,可以起到表率作用。欧盟既是当代后民族格局中“超越民族国家进行治理”的范式,又是福利国家的榜样[7]48。在驳斥那些反对欧盟立宪的观点时,哈贝马斯明确提出,不需要假设共同语言、传统和历史联系起来的民族作为立宪的基础,民族并非立宪的主体;
相反,公民团结完全可以拓展到民族边界之外,国家认同可以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7]84-87哈贝马斯这一观点往往被称为“宪法爱国主义”或“宪政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相关介绍和延伸讨论可参看克罗宁(Ciaran Cronin[8])和扬-维尔纳·米勒[9]的论著。。这表明哈贝马斯具有鲜明的超越民族国家、建立人民国家的期待。欧盟立宪的进程虽然充满波折与挫败,当下战争的阴霾和经济的下行也给欧盟的团结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我们无可否认的是,哪怕从一个完全中立的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国际组织的创新尝试,欧盟始终是值得期待的。

在跨国家层面,哈贝马斯主要寄望于大国扮演积极的角色。具体地说,他寄望于美国抛弃霸权主义,回到曾经的国际主义,认定自己促成世界公民状态的使命并予以实行[7]132。这或许是基于康德的由某个强大的共和制国家构成联盟中心并逐步扩散的设想,或许是对于美国作为现代最早的民主国家的期待,或许是对于美国曾扮演过的全球人权政策维护者角色的缅怀。但考虑到美国二十多年来的诸多作为,尤其是近年来为维持霸权而表现出的诸种不良行径,哈贝马斯的希望多少显得有些天真当然,哈贝马斯对于美国的霸权特质并不是毫无意识,而是做了不少批评。他把美国近期的侵略行为视为“对一项人类伟大的文明成就的蔑视”,指出“美国治下的和平”主要基于权力而非法律,并以霸权自由主义来命名美国的行径。可参看《分裂的西方》中相关的论述[7]204-211。。至少短期来看,我们可以预见的是美国为保持霸权而乐于意制造分裂与战乱,而不是积极承担促成世界公民权利的责任。当然,这并不是否认。从长远来看,某个或某些大国可以在推进世界公民法权进程中起积极作用。

除了超国家和跨国家的规划,对于促进和平与保障人权,哈贝马斯本人还有一项重要的构想,那就是论证和呼吁一种从全球公共舆论或公共领域中产生的合法性。他这样写道:“世界公共领域在越南战争之后已经反复出现。有意思的是,通常是在发生战争或屠杀的时候。似乎人们可以跨越文化的界限达成一致……对侵犯人权感到愤怒。”[7]62有意思的是,康德已经注意到“在地球的一个地方对法权的侵害被所有民族都感觉得到”的这种情况[4]8:360。结合2003年2月欧洲爆发的反对美国入侵伊拉克的大游行事件,哈贝马斯曾乐观地表示,我们已经可以见到全球公共领域的初级形态,“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的道德反应的文化格局也已初现端倪”[7]88,这意味着一种较弱的世界公民社会的整合诉求是可以达成的[7]88。在全球公共领域中,每个人的世界公民身份与立法者的资格得以展现。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就民主而言,政治意见与意志的形成过程和法治国家的宪法处于同样核心的地位,正是去主体化和去中心化的交往提供了权力的合法性[6]286-289。对促成世界公民权利,全球公共领域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四、黄裕生的永久和平规划或“未来世界体系的建构原则”

永久和平同样是黄裕生的根本关切。借助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区分,黄裕生发现了战乱格局与和平秩序切换的关键点。黄裕生指出,在人类近现代的政治进程中充斥着对于国家双重身份的误解:要么仅仅注意到了民族国家的身份而遗忘了更为根本的人民国家身份,要么混淆了两者而将人民国家的确立混同于民族国家的建构[1]11-12在近代的国家理论建构中,此类混同也极为常见。比如,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明确地使用了“作为国家的民族”这样的表述,并把国家与“各民族作为实存着的个体”等同起来[10]346-351。。这些混淆起源于西方而泛滥于世界,造成兩个严重的恶果:一是原本只是生活共同体的诸民族,把民族性冒称为人民性,并以此为规范理由,力争成为政治共同体(国家),造成全球范围的分裂与暴力冲突;
二是各国忽略了人民国家的普遍权利诉求,遗忘了相互承认的底线,主要以民族国家的身份去确立国际关系,利益和强力至上,使得国际关系脆弱而危险[1]12。直至当下,依然有不少地区战乱频发,和平难求。可见,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特点来说,若是强化民族国家的身份,忽视或混淆人民国家的身份,必然导致纷争与冲突。

相反,如果从人民国家这一更具普遍性的身份出发,有无可能通向永久和平的远景?对此,黄裕生做出了乐观的回答。如果说民族国家的身份塑造的是利益和力量博弈的国际关系体系,那么人民国家的身份所指向的是一个超民族的、基于人类普遍自由权利的国际关系体系。在这个国际体系中,确保各国的人民性,构成了主导原则。人民性引导下的国际体系,与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丛林社会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以自由与权利而非民族与强力为指针。为此,主权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尊重,共同维护各国国民的普遍权利。这足以让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国际体系。

我们应该如何构想未来和平的世界体系的基本规范?黄裕生给出了七项原则。逐次复述如下:“原则一:每个主权国家都应尽可能完成向人民国家的转换而成为实质的人民国家,并捍卫这样的国家。……原则二:基于构成所有人民国家主权正当性来源的普遍意志之上的普遍原则将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优先原则,而民族性以及基于民族性的特殊原则将靠后。……原则三:遵循有限的多元原则。……多元原则以不否定自由为其界限。……原则四:对内有别于外,对外无别于内的原则。……原则五:拒斥一切‘世界尺度的原则,唯以人民为原则。……原则六:所有国家都应当最大程度去肉身化。……原则七:如果让渡部分主权,以便形成一个人类共同体,从而更有利于维护与实现成员个体的普遍权利以及相关福利,那么,为了忠于自己的使命,人民国家没有理由拒绝。”[1]13-17

鉴于其表述极为清晰凝练,我们无需对这些原则再做解释。我们只需要指出,这些原则可以归结为三类主题。第一,各国皆应从民族国家向人民国家过渡,特殊的民族性原则应被普遍的人民性原则取代。这是由第一、二项原则加以表达的。第二,从人民国家出发,在各国文化交流、国内外政策制定和国家关系建构各个层面,均应当坚持自由权利原则至上,坚持人民性至上。这体现为第三至五项原则。第三,随着人民性的确立,所有国家最终应走向去国家化,走向全球共和。这是由第六、七项原则提出的展望。

黄裕生最后这样写道:“全球共—和是人民国家最有可能迈向、也最合乎理性的一个世界体系。这样的体系将是一个去肉身或亲肉身的法治体系。”[1]17全球共和意味着单个国家民族性的淡化,意味着人民国家之间基于普遍法则的和谐共处,甚至意味着全人类以其普遍意志建立同一个“人民国家”。这将是一种全球法治状态,也是一种可以期许的永久和平的状态。未来世界体系的七项建构原则代表着走向永久和平的道路与保障。

基于法治的永久和平,是一种令人神往的远景。黄裕生对此表达了乐观的预期:“从长时段看,未来的国际体系只能是一个世界体系,也就是由人民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体系。这样的国际体系将演进为一个依普遍法行事的世界体系:经济上将统一为一个全球性的自由市场;
政治上将形成一个基于普遍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世界性法治联盟。”[1]18

五、三种永久和平规划之对照

笔者将从永久和平的理想、理想的实现机制和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双重身份的纠缠三个方面,对康德、哈贝马斯到黄裕生的哲学规划做一个简短的对照和审视。

首先,无论是康德、哈贝马斯,还是黄裕生,都把永久和平理想作为尘世间政治生活最高的追求。这一追求可被视为康德式理想主义的标志。其特点有三:一是这一追求的实质是希求普遍自由权利得以实现;
二是永久和平不仅体现为时间上持久的无战争的状态,而且此状态是法权上有保障的;
三是趋向这一状态的进程也应当是合乎法权的。总之,以自由权利为基底,目的正当,手段也须正当——这是康德式理想主义的三重意味。

乍看起来,自由权利、永久和平与合法手段这三重理想主义似乎平平无奇。若是稍与各种现实主义理论对照,便可发现其苦心孤诣之处。有理论家主张,战争乃是民族精神的净化剂与历史的助推器[10]240-242;
也有理论家主张,区分敌我才是政治的根本,决断战争和敌人属于国家的本质力量[11];
还有理论家在地缘斗争、利益博弈、文明冲突等名目下寻找“进步”的动力[12]。再看看人类纷争的历史与现实,经验似乎总在为后者背书。从康德到黄裕生的理想主义,其特殊价值恰恰就是在诸多面向上为引领现实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其次,就永久和平的实现机制而言,康德主要在公共法权的三个层次,即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层次提出了不同的設想。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共和制国家的观念基本成为共识,国家联盟也以更具包容性的联合国的形式或更突出共同价值的欧盟的形式成为现实,而世界公民法权的理念则成了不竭的理论源泉。哈贝马斯抓住康德世界公民法权在国际法中的革命意义,关注如何在国际组织层面促成普遍人权,尤重联合国和欧盟等现有建制的更新。哈贝马斯还以商谈理论为康德式和平规划奠基。黄裕生对未来世界体系的构想则更为宏大,更具远景性,并提出了全球共—和的世界体系。这个体系最终所趋向的,很可能是一个体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的世界政府。这远远超出了康德时常受限于民族国家主权的原初计划,也比哈贝马斯对现行国际组织进行宪法化改革的方案更为激进和彻底。

最后,对于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双重身份,三位哲学家皆有明确的意识,并越来越清晰地表达出以人民国家超越民族国家的设想。在康德那里,就共和国家的宪制而言,基于人民普遍意志的源始契约构成了合法性的源泉。源始契约的立约者系自由平等独立的公民,不受其民族和文化身份的束缚。康德在国家宪制方面贯彻了人民性的立场。在国际法层面,康德受限于当时欧洲民族国家的现实和古典国际法国家主权至上观念的影响,无法做到以普遍权利的理念超越民族国家的限制。而在落实世界公民法权的主体时,康德似乎在个人与民族之间有所摇摆。总体来说,康德立足于人的普遍权利,但对民族国家主权有一定的执念。

哈贝马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著作中,清晰地展现了他对当代政治世界后民族结构之自觉,并以现有国际组织为基础超越民族国家的限制,倡导人的普遍权利至上。哈贝马斯对于人民国家的拥抱,亦展现在其对于民主法治国的超文化、超习俗的商谈论奠基之中。

黃裕生对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双重身份的提炼,对人民性作为主导原则的强调,既展现了近代以来国家理论内部的张力,又发展了康德主义权利观中世界公民的立场。黄裕生基于人民国家的身份来建构未来世界体系的原则,彻底超越了民族国家的限制,将理论的立足点完全放到了作为自由存在者的个人之上,实际上为国家双重身份的紧张画上了句号。

六、若干反思

上文从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之间的张力入手,阐述了康德与当代康德主义的永久和平规划。本节拟以黄裕生的国家观与未来世界体系构想为对象,提出若干质疑和反思。笔者将限于对少量要点进行考察,不求面面俱到。

笔者先行说明两点:第一,之所以选择黄裕生的理论,主要缘于其构想最为彻底,更有时代感,最适合作为反思的对象。这些反思总体上亦适用于康德和哈贝马斯的理论。第二,作为康德主义自由观的同路人,笔者对黄裕生的绝大多数观点和论证都抱有高度的认同。这里的某些质疑,与其说展现了笔者的立场,毋宁说揭示了笔者与黄裕生需要共同应对的理论挑战。这些挑战大都基于现实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立场。后者与康德式的理想主义与个体主义往往针锋相对。笔者相信,在学术研讨中,越是充分地展现“论敌”可能的论据,越能推进议题的深入。为此,提出若干外部质疑,亦大有裨益。

首先,黄裕生国家观背后的个体主义预设,或许值得商榷。人民国家建立在契约之上,而契约的基础是人民的普遍意志。普遍意志落脚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本身及其彼此协调一致[1]7-8。据此,国家的最终根据就在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广而言之,在黄裕生那里,任何共同体的根基都在于个体自由:“共同体的整体性与有机性在于每个人类个体被抛入的自由。”[1]16自由个体为一切可能的共同体奠基:这是黄裕生国家观背后的底层观念。这也是康德与哈贝马斯所认可的底层逻辑。应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性的思想坐标。如黄裕生本人指出的,“一个现代社会之为现代社会,而不是古代的社会……在于它是否奠定在一系列基于自由的那些更具普遍性的原则之上”[13]。

如果说古代社会可以在“上帝”“天道”等外在于个体的绝对他者之中找到归属,现代性的诸种基本建制最后都落脚于个体。黄裕生所揭示的契约论国家如此,现代以来被人们津津乐道的自由市场如此,当代人推崇的越来越“唯我”的生活模式也是如此。甚至某些显得“过火”的做法,比如越来越随性的爱情与婚姻决断,又如放大某些群体特殊癖好的合理性的群体运动,背后似乎还是那个庞大的个体自我。或许,在某些场景下,这些个体自我展现出来的,未必是那个受到普遍性规约的意志,而毋宁说是未经普遍法洗礼的片段的意志。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都是被现代个体主义放大了的人性之真实的部分。

在此,一个疑问涌现出来:在国家建构问题上,除了个体的普遍意志,是否需要考虑个体其他的机能、诉求和角色?如果需要,应把其他要素置于何种地位?受普遍意志的限定和约束?与普遍意志等量齐观?事实上,个体的普遍意志和其他构成要素,正是国家双重身份的基底。民族国家所体现的,不正是个体要以某个生活—政治共同体之名实现其他利益诉求吗?也许,黄裕生以个体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人民国家观,正是要确立自由法则对人的限制,排除其他因素对个体自由的干扰。但这是否存在将个体的自我规定过于简化的嫌疑?

我们延伸地看,人的自由者身份与诸社会身份之间始终会存在紧张。哪怕前者构成了优先规定,可以限制后者;
但脱离了后者,前者亦不可能存在(不存在虚空中的“自由者”)。这种张力将是永久的。国家的双重身份亦是如此。即便把人民国家视为优先的规定,国家同时也总会受到其他身份(哪怕不再是民族身份)的限定。即便全球共—和实现了,其国民除了自由公民的身份,亦会受其他社会身份的约束与影响。两者之间的紧张不会停止。

其次,黄裕生关于人民国家开放与和平本性的观点,似乎对复杂的问题做了过于简单的解答,亦值得商榷。黄裕生认为,人民国家的身份指向的是一个基于人类普遍权利的开放的国际关系体系。在其中,主权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尊重,共同维护各国国民的普遍自由权利,保护财产权和开放的市场。在未来世界体系的原则六中,黄裕生主张所有人民国家应当最大程度去肉身化,尤其是弱化其警察、军队等强力部分。理由是人民国家基于其内在的正当性,没有内部和外部的敌人,从而无需锤炼其肌肉。这些观点,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康德所持有的共和制国家具有和平本性的主张。

问题在于,哪怕是人民国家,到底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坚持权利思维,甚至为此摒弃利益考量,舍弃对资源和利润的追求,实在不好说。至少,现实中一再发生的情况是:无论是某个民主灯塔自居的国家,还是某个似乎具有人民国家体系雏形的国际组织,在涉及资源和利益分割的场景中,往往以声张某些普遍价值为名,行暴力打击和控制之实。关键在于,人民是权利主体,但人民同时具有肉身,具有利益诉求。哪怕作为人民国家立约者的人们抵制住了由民族性引发的彼此侵害的冲动,在决断时能否优先考虑法权的约束,而淡化利益考量,实在很难说。主张人民国家的建制就足以令人民贯彻权利思维,恐怕过于乐观了。

黄裕生可能会在三个方面回应这类质疑。一是一种哈贝马斯式的回应:由于其人民倾向于自由与普遍主义价值,共和国家即便不那么热爱和平,发动了战争,战争亦具有正义性质[6]199。二是主张:人民国家的国民在关注肉身、追求利益时,可以始终以维护普遍自由权利为先,在此基础上再把事情交给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由此即可全方位贯彻自由原则。三是一种康德式的回应: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并不能否认理想本身,只是表明了人类始终秉有进步的空间而已。这些辩护理由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何恰当处理人民国家的利益诉求和争端,恐怕始终是个问题。

最后,黄裕生的新历史终结论亦有其可疑之处。在关于未来世界体系的设想中,黄裕生提出:“全球共—和是人民国家最有可能迈向的、也最合乎理性的一个世界体系。这样一个体系将是一个去肉身或轻肉身的体系。”[1]17这个体系可能的政治形态,将是一个依普遍法行事的由诸多人民国家构成的“世界政治联盟”;
相应地,“经济上将统一为一个全球性的自由市场”[1]18。这样一个由普遍国家联盟和全球自由市场构成的世界体系,很自然地会令人回想起三十余年前一位美国学者关于历史终结的制度构想[14-15]。

相对于撕裂而纷争的当下,这种新历史终结论颇有可取之处。但仍有两点疑问值得提出来:第一,关于未来世界体系的政治形态,除了黄裕生所设想的人民国家联盟,还有一些可能选项值得注意。比如,一个单一的同质的人民国家,或一种可彰显人民性的准国家的共同体。考虑到世界体系中的立约者都是作为自由存在者的个体,他们愿意接受普遍法的约束,如果人们选择保留国家的形态,最为可取的,似乎是单一的人民国家。这是因为,单一的人民国家,不仅与立约者自由个体的身份最为协调,而且最利于维护普遍权利。多个人民国家的存在,会额外产生如何协调“人民之间关系”的疑难,留下国与国纷争的空间。可见,单一的人民国家,才是最恰当、最合理的历史终结的方式,而不是黄裕生所设想的“由人民国家之间形成的国家体系”[1]18。也许,诸多人民国家构成的联盟,会是通向单一人民国家的某个中间形态。

第二,关于统一的全球自由市场,若是考虑到国家(哪怕是人民国家)之间经济实力、资源禀赋、产业链中所处位置、金融主导与附属地位等差异,考虑到国家在逐利时的动力之强大与手段之丰富,考虑到政治和军事力量带来的扭曲效应,其前景恐怕难言乐观。甚至不排除会出现这样极端的情况:全球自由市场只是强者的乐园,在其中,以自由之名,全球不平等被合法化甚至道德化。这也是值得担忧的。

以上是对康德式永久和平规划的若干反思。即便从较长时段来看,在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理想,是否能实现,其前景很难说是乐观的。很有可能,哪怕在唯一的人民国家内部,永久和平也只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而已。甚至就现实而言,人类始终会处于纷争和撕裂之中。但正是这种处境,使得永久和平的理想,格外需要哲学家的论证与辩护,并值得每一个怀抱着善意生活在这大地上的理性存在者去追求与捍卫。套用康德喜欢的一个说法:如果没有正义,人类的生活乏善可陈;
我们或许可以说:如果没有永久和平的理想,人类的生活无疑将缺失希望与动力。

参考文献:

[1]黄裕生.现代国家的双重身份与未来可能世界体系的建构原则[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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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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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RANCIS F.The End of History?[J].The National Interest,1989,16:3-18.

[15]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M].陈高华,译.孟凡礼,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9-21,213-221.

(责任编辑:张娅)杨洋杨波,张娅,王勤美,蒲应秋

Abstract:In the current era of turmoil and uncertainty, Kants philosophical project for perpetual peace still deserves attention. As contemporary Kantian philosophers, Habermas and Huang Yusheng have conducted important theoretical explorations to advance the ideal of perpetual peace. In the theoretical conceptions from Kant to Huang Yusheng, the identity and role of the state constitute a key element to the prospect of realizing perpetual peace. The modern state has a dual identity as nation-state and peoples state, and the latter constitutes the ba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modern state.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peoples state, it is possible for human beings to establish reasonable norms and move toward a rightful perpetual peace. In the tension between nation-state and peoples state, Kant gives norm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peace and human rights at three levels:
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smopolitan law. Habermas advocates that we should go beyond the nation-state and start with constitutionalization at the supranational and transnational levels to implement cosmopolitan rights. Huang Yusheng establishes the principles of a future harmonious world system merely from the foundation of peoples state. The theoretical visions of the three philosophers show more and more clearly that the transition from nation-state to peoples state is the key to perpetual pea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realism, the theoretical presupposition of individualism, the peaceful nature of the peoples state, and the forms of the end of history are all dubious in Huang Yushengs Kantian peace plan. This demonstrates several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achieving the ideal of perpetual peace.

Key words:Kant; nation-state; peoples state; perpetual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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